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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要来了,你可千万别以为是假票
更新时间:2023-03-14 点击:305

1.票面形式不同

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XML)的形式交付,打破了PDF、OFD等特定格式的要求。将原来8位数的发票号转换成20位数的发票号;取消发票代码、校验码、机器号、买方地址和银行信息、收款人和审核人、发票密码区;“全电”发票无联次。

“纸电”发票:以纸质发票样式为基础,将纸质发票票面电子化,是纸质发票的电子图像和电子记录,有PDF、OFD等特定格式。

2.管理方法不同

全电发票:纳税人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信息系统自动赋予开票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票额度。

“纸电”发票:纳税人需提前取得专用税控设备,按照票种验证、发票领用、发售、开具、数量、限额、缴销等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3.交付手段不同

全电发票: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操作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全量发票查询—查询类型“取得发票”,选取开票日期—全电发票可打印,保存OFD文件)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同时也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二维码等方式交付。

“纸电”发票:“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4.红字发票处理流程不同

全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接收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后,发生开具有误、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由销货方提起红字发票申请,并由购买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红字申请确认后,方可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若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纸电”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文,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流程为两种情况:①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②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只能冲红。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红字不需要填写信息表。

5.开具平台不同

全电发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一站式服务”。

“纸电”发票: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 UKey版)。

6.试用范围不同

全电发票:自2022年8月2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

“纸电”发票:专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